电缆横在路中酿事故电信管理失职应赔偿

2019-2-25 9:21:46点击:
电缆横在路中酿事故电信管理失职应赔偿
  2013年8月15日,梁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一路口时,与横在道路中间的一条电信电缆线发生刮擦,导致其撞上路边房屋,车辆受损,自己也受伤且导致血管瘤出血,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事故发生后,梁某要求电信公司赔偿损失,但始终未果。为此,梁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庭审中,梁某提供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电信桐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电信公司提出其血管瘤出血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不愿赔偿这部分医疗费用。后经鉴定,梁某本次医疗费用中交通事故参与度为70%。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电信公司赔偿梁某医疗费、误工费、修理费等各类损失总计2.3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电缆线属于电信桐乡公司所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电信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见正是由于电信桐乡公司未尽到所有人的管理义务,导致梁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掉落的电缆线刮擦而造成了其车辆受损、人受伤的情况。电信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鉴定意见,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